● 摘要
互联网的兴起和飞速发展丰富和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并且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衍生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十分普遍。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在权利的主客体、内容和性质等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特点,包括客体范围扩大、权利内容变化以及财产属性凸显等。这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和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也产生了一些变化。所以在认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时,有必要在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具体特点,按其侵权主体、侵害行为、损害事实、过错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区别进行对待。我国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存在过于笼统、司法适用性不强等缺陷。为了能够准确认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具体法律法规上需要结合实际不断进行细化和改进,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在宏观层面上则有赖于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出台一部专项的法律,为网络隐私权构建一个以立法规制为主、辅以行业自律等手段的保护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