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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民法、刑法)之民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私法自治原则

【答案】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力一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2. 添附

【答案】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这三者都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点。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这样几种解决途径,即:恢复原状,各归其主; 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 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3. 身份权

【答案】

4. 连带之债

【答案】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 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5. 情事变更原则

【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 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_见的; 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6. 格式条款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

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7. 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8. 债的恰当履行原则

【答案】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二、简答题

9. 试述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并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否则,加害人承担双重责任,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具体说,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包括:

(1)《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责仟竞合的条件应当有所限制。以侵权责仟和违约责仟为例,此种限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救济。②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③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应依法律的特别规

定确定责任,防止当事人滥用责任竞合制度。

(3)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一方面给予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是对其选择权的限制,使其不能过度滥用这一制度,从而造成违约方或侵权方的损失。

10.代位权的效果。

【答案】(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因为如果对于债务人的处分权能不加以限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势必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落空

②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方面可以发生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发生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代位权效果的归属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3)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可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同的效力。

(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己经成立,但却无效或尚未生效。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①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②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