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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商法学2002(有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商法学2002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参考答案]依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可以把商行为区分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营业的商行为。而辅助商行为是指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与基本商行为相反,它不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而是需由商人概念导出。换言之,附属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应以行为人——商人的存在为条件。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新编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

[参考答案]优先股票又称为特别股,其权利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特别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特别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通常只接受较低的股息,并不因公司的成功而获得更多利润分配或享有股票增值利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大量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持有人具有股东的地位,而后者持有人则为公司债权人。

[参考资料]五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取回权和别除权

[参考答案]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得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

[参考资料]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原保险和再保险

[参考答案]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再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其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新编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出资人的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