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华东政法学院外国法制史2001(含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外国法制史2001

一、简评雅典民主制。(10分)

[解答] 雅典的民主制在整个希腊世界里是最完备的,是经过多次立法改革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由梭伦的立法改革所开创,至伯里克利时代达到极盛,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 实行直接民主制,而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的那种制度。

(二)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雅典的管制在民主制度中占有显要的位置,而且颇具特色。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在雅典,全部行政官员并不组成某一个行政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政府”。公民大会集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于一身,陪审法院也对其负责。这说明雅典民主制度中还没有形成“三权分立”的体制。

(三) 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雅典民主制度的运行得之于它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官员任职前的资格审查制、信任投票制、卸任检察制、不法申诉制以及陶片放逐法等。雅典能够形成直接民主制,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雅典是一个沿海城邦,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工商业贵族阶层力量则不断强大,并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这使得雅典城邦内部容易形成民主势力。平民与氏族贵族的不断斗争,推动了雅典民主制的不断发展。另外,由于雅典是一个领土狭小的城邦国家,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较容易,易于在公民大会中讨论和表决,这是雅典能实行直接民主的先决条件。因此,雅典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互相依赖,互为条件的。

雅典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表明了东西方在公法制度及其法文化方面的最早差异,它是西方民主传统形成的母胎,但就其本身而言,它存在着无法逾越的历史局限。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雅典总人口中仅占极少数。即使在雅典民主鼎盛时期,也没有突破“公民”本身的限制。广大奴隶和外邦人是没有公民权的,同时占自由民一半的广大妇女也被置于无权地位,释放的奴隶也不得享有公民权。所以,从本质上讲,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评述] 雅典民主制作为古希腊的典型代表对后世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与古罗马法一起构成两方法律的起源,所以它在法制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组织答案时,注意安全面,涉及到其内容、成因、影响以及自身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解答参考资料]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二、论述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15分)

[解答] 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与其他奴隶制祛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古罗马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紧密联系,也是罗马法能成为高度发达的奴隶制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特点主要有:

(一) 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

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据,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显著作用。

开始时,法律问题解答权掌握在少数僧侣手中,后来,平民有了成为法学家的可能,因而法学研究开始兴起,法学家的解答对法律发展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开始时,这种解答无法律效力;到奥古斯都时,授予某些法学家以解释的特权。法学家之间的论战对罗马法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法学家也撰写了大量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而五大法学家的著作被赋予了直接的法律效力,成为罗马法静重要渊源之一。

(二) 裁判官的“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