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华东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2000(2000含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民事诉讼法2000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代位诉讼

[解答]是指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之债务人(即第三人) 主张债务人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代位诉讼是直接诉讼(债务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 的对称,适用普通程序。

2.诉讼标的

[解答]又称为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是任何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

3.执行承担

[解答] 是指在执行中,由于执行中的事实出现,被执行人的艾务应由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总结执行实践经验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对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4.破产债权

[解答] 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只能以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清偿的方式满足;(2)它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3)它的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破产财产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加以清偿而消灭。

5.第三人

[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评述] 民事诉讼法试卷的名词解释一般为5个,每个4分,共20分。与刑事诉讼法试卷的名词解释相比,每个名词的分数要多。我们认为,解答时,在将名词的概念讲清以后,还可再稍加展开。如破产债权在讲完概念以后,又叙述了它的特点;第三人在讲完概念以后,又略微阐述了它的分类。五个名词中,有一个是前沿理论的知识点,如代位诉讼。考生在复习指定教材或参考书目的前提下,可看一下民诉方面的论文,如《法学》和《诉讼法论丛》中的相关论文。

[解答参考资料] 常怡主编,吴明童、田平安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六种情形。

[解答] 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它是相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而言的,即负有举证后果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负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这类责任限于证明侵权事实。它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仅适用于某些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②主张人只能提供侵害事实,无法提供侵权事实;③被告必须对自己所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完不成该举证责任,就要负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种情形: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