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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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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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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四).. 25

2016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35

一、名词解释

1.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所提倡,并在宪法中得以确认的一项法治原则,使司法权处于独立的地位,并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制约和抗衡,借以自保和免受其他两个方面权力的侵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示的约束,更不受其干涉。

2. 法律后果

【答案】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则对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态度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①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激励功能手段。②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惩罚功能的手段。

3. 法的起源

【答案】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有:①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③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4. 立法体制

【答案】(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2)司法体制,又称司法体系,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附设于法院,国家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二、论述题

5. 试论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

【答案】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其特征为:

(1)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

①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②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③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

④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⑤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⑥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2)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

(4)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己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5)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6. 试举实例说明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答案】(1)法律平衡利益关系的意义

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也即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无论是改革或市场行为都需要由一定法律规范来加以调节,否则社会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或误人歧途。

(2)法律平衡利益关系的机制

①立法去调节利益关系。从宪法、法律到每一个法规、规章,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都离不开对这些错综复杂关系的矛盾以至冲突的解决。

②执法与司法去调节利益的关系。一般说来,立法划定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界限,执法与司法将这些抽象的界限应用于具体案件。

③法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

(3)法律调整利益的局限及其限制

①法律调整利益的局限

法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缓解正义与利益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正像法的一般作用一样,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也是有限制的。

②法律调整利益的限制

美国法学家庞德对此曾提出了三种限制。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

a. 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

b. 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

c. 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4)法律与利益关系的总结

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或国家用以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除法律外,还有政策、思想道德、宗教和除法律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规范,如习惯、社团规章等。有的利益关系,可以仅由或主要由法律加以调节(如商事行为中的合同纠纷),有的需要由法律配合其他手段加以调节(如离婚),有的根本不适合使用法律手段(如仅有作恶的思想而并无作恶的行为)。

7. 试述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及其构成。

【答案】价值体系又称价值系统。有的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i )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如不重婚、不欺诈、不侮辱他人人格是好的和有价值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占有也是好的和有价值的,这些价值在法律上有意义,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或权利,因此,它们便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个人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目标或价值观念,但是,法的价值体系并不是社会中每个人所持有的价值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占统治地位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权威表达,即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并通过国家执法和司法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