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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答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 简述证券交易与发行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证券法》第3, 4条分别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规定概括了证券发行和交易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应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向社会公开。这里的公开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发行人必须将证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二是指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发行资料(如财务会计文件)等。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实行公开原则,有利于保证投资者作出全面、准确的投资判断,强化对发行人的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指出的是,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化,不是指证券发行只能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 发行证券,除公开发行以外,还可以采取定向发行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发行人所发行的同一种证券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 二是指发行人同次发行的相同种类的证券,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公平原则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发行中的体现,也是股东及其他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证券认购领域的具体反映。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对待。这里说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和市场操纵等行为。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严厉查处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保证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

【答案】(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充分考虑消费者弱者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式保护,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

(2)原则内容

从传统的民商法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和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有组织、有实力、有信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二者实质上不平等。为了保障双方地位实质平等,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保护消费权益最基本的原则,也正是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表现。

一方面,在立法上,国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注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则偏重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权利的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3)法律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再对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该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加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突破了民法的“填平原则”; 除了充分赋予消费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以外,该法还特别强调国家、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4)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不会破坏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的权利是其应享的权利,不是“特权”,经营者的义务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排斥他们各自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然,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要有一定的“度”,不能过度,不能超越我国经济和法制的实际。

二、论述题

4. 试从经济法实施三要素的角度论我国经济法的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答案】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它是将经济法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使抽象规定具体化的过程。经济法的实施是连接经济法的制定和实现二者之间的桥梁。没有经济法的实施,经济立法就会形同虚设,正如列宁所说:

“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它的执行。”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才能最终达到经济法被“实现”的目的,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经济法的实施三要素为:知法、守法、执法。我们应当从这三要素入手分析经济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1)经济法实施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①知法层面的问题。

法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其实施的前提是公布、公开,令公众周知。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不得对当事人适用其行为时尚不存在或其不可能以适当方式了解的“法”。然而由我国经济立法的历史发展可知,我国传统上一直习惯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内部规定代替外部公示的做法,具体则表现为“门难进、脸难看”,“以内部规定刁难群众”,“暗箱操作”等。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虽然出台了很多经济立法,使得经济规范法定化、公开化,但是却由于缺少应有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得群众根本无法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由于一些法律内容的含混、晦涩,甚至相互矛盾也使得非专业性的普通民众被拒之经济法知识的门外。

②守法层面的问题。

目前最重要的是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每一个公民、企事业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自觉性。我国尚处于大力发展法治建设的时期,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习惯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果说前面所述的知法层面的问题是大量的民众不知晓法律规定的问题的话,那么,守法层面的问题则是那些通晓法律甚至是具有某个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力的主体漠视法律、规避法律的问题。

③执法层面的问题。

执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行为主体,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是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对其适用法律制裁,既包括行政执法,也包括司法执法。如果说,知法是前提,守法是关键,执法则是最终保障。在“无法可依”、“有法不知”、“有法不依”的情况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格外的意义重大。

而我国当前的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法治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一力一面执法者水平不高,往往借口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详而拒绝处理纠纷,或者发挥消极的主观能动性,以权谋私、询私枉法、任意拖延、不明辨是非而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等现象大量存在; 另一方面执法主体混乱,上至国家机关部门,下至居委会、村委会,甚至一些非经济管理机关也参与经济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经济法的顺利实现。

(2)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的对策主要有:

①针对知法层面的问题。

a. 应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法律的根本是要为民众服务的,尤其是经济法,不仅从内容上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从经济法的特点上来看,亦是对传统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有力补充。不能将法律束之高阁,成为“精英法律’夕,而应以“平民法律”为目标实现向这一目标的逐渐过渡。具体来讲,除了法律、法规的公开以外,还应要求行政、司法机关公开其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