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之国际私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静态连结点
【答案】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由于静态连结点是不变的,故便于据此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
3. 识别和先决问题
【答案】(1)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它是争讼问题得以解决的先决条件。
(3)识别和先决问题均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之前待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识别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一种必要的思维活动,而并非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满足其自身的三个条件; 识别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只是对法律关系(范围)的解释,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而先决问题是独立于主要问题之外的,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4. 布斯塔曼特法典
【答案】布斯塔曼特法典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标志性法典之一,即1928年第6届泛美会议在哈瓦那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共计437条,对冲突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总结了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这门科学在当时的研究成果,是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学术界很有参考价值。没有接受法典的国家也曾援用,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5.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
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6.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7. 国际商会仲裁院
【答案】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于1923年设立的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国际仲裁院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国际仲裁院的委员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解决商事争议的专家组成,委员独立于其国家或地区委员会行事。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就受理案件的性质而言,该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二、简答题
8. 判断: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性质的组织,小是国家司法机关,但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明确承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赋予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我国《仲裁法》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 判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根据我国1994年8月31日公布的《仲裁法》,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0.判断:一国法院总是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冲突规范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援引某一实体法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一国的法院通常都是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来选择准据法的。
11.中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与许多国家一样,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条规定采用了“区别制”,即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通过本条确定的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涉外法定继承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继承的开始、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转移、继承份额、继承的承认与放弃等。
(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别从几个方面对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做了规定,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①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方式关系到遗嘱的有效成立该条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上采用的是同一制,即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准据法。该条款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五个连接点可供选择,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宽松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立遗嘱人生前意愿的充分尊重,也和国际上对遗嘱形式法律适用的规定相一致。
②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条规定同遗嘱方式法律适用一样采用了“同一制”,即不论是动产遗嘱继承还是不动产遗嘱继承均适用同一法律。该条款同样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四个连接点可供选择,符合尽量使遗嘱有效的立法趋势,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法理念。③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之所以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主要是由于遗产管理活动更多涉及遗产所在地的利益,遗产所在地法更为方便适用。
(3)我国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法律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