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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23专业综合(含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仲裁协议

【答案】仲裁协议是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己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案件的基石。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实践中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2. mandatory rules

【答案】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则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原因在于它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与价值判断,它所体现的利益内容是被立法者判断为国家与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利益。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3. 指示提单

【答案】指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按照收货人的抬头方式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有“凭某人指示”字样,或仅填有“凭指定”字样的提单。前者叫做凭特定人指示提单,后者叫做空白抬头空白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方式将它转让给第三者,无须取得提单签发人(承运人)的认可,买方乐于接受这种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使用得最为普遍。

4.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5. 平安险

【答案】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基本的险别,它原则上对单独海损不予赔偿,但也有例外。保险人对平安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是:①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②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③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④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⑤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⑥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强制许可原则

【答案】强制许可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凡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专利权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家有权核准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原则适用于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和标记。

7. 仲裁

【答案】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方式,是指由一名或数名中立的、通常是经争议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居中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依仲裁制度适用领域的不同,可将仲裁分为以下三种:①国际仲裁,指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②国内仲栽,一般是指同一国的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在该国发生的没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提请位于该国的第三方解决的仲裁; ③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

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法域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域。②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即有形动产。③合同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常涉及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

二、简答题

9. 简述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答案】对著作权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解决,目前有四种不同的做法及主张。

(1)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范围问题,适用最初发表地法。作品发表地法即出版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国家的法律。这种主张被认为是对传统既得权学说的反映。采用该做法的国家以法国和罗马尼亚为代表。

(2)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适用作者的属人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著

作权的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夕,即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由于作品未发表,没有作品国籍,所以,对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适用作者的属人法,包括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3)著作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问题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地法。该做法的理由在于,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权利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最能体现保护的有效性。

(4)对涉及著作权的不同法律冲突问题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这种方法依著作权的权能进行分割,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5)对著作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元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

①对有关著作权实质内容方面的问题,多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②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低于其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③对著作权的某些内容,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作品的最初发表地国法。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一第50条规定,:

①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②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③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10.简述时效问题的法律适用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答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在民法上,时效依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1)关于时效的识别问题,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①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事项;

②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事项。

(2)时效的准据法与其识别密切相关。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时效问题为实体法问题,因而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时效所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原来由于坚持时效为程序问题,因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并借此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不过随着这些国家对时效问题的态度转变,它们也倾向于对时效问题适用案件准据法。

(3)除上述规则外,还有一些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对时效的法律冲突,采取区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即对于取得时效,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对于消灭时效,又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

(4)我国法律中仅规定了消灭时效制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