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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23专业综合(含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连结点

【答案】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又称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媒介); ②从实质上看,连结点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比较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

2. 外国法院说

【答案】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致”;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小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

3. 域外取证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在国外提取有关证据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各国民诉法及各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即使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席受诉法院作证,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4. 反致

【答案】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常遇到的基本问题之一,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又叫做“一级反致”、“直接反致”。

5.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

6.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重要制度,指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也对外国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开始采用新的诉讼费用收缴方式,规定不再区分内外国人,而一律由有关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从而使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7. 《伯尔尼公约》

【答案】《伯尔尼公约》即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缔结。缔约国家于1887年组成了伯尔尼同盟。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历经五次修订,到2006年11月己有162个成员国,大部分成员国采用的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著作权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界定了保护作品的范围和权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开放性的国际公约。

8. 法院地法

【答案】法院地法(LEX FORI)是系属公式的一种,是指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如:①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没有有关国际私法规范所规定的条文时; ②识别依据; ③被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违反了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时。

二、简答题

9. 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答案】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侵权行为地法

该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该原则适用于船舶碰撞发生于一国的领海或内水且碰撞船舶国籍不同之时。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中,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以照顾到侵权行为地所属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其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

(2)船旗国法

该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这是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在海事侵权损害赔偿上的运用。船舶的国籍相同,表明它们之间的碰撞实践与它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船舶碰撞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是合适的。

(3)法院地法

该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公海是属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国家都不得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设定法律制度。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就没有侵权行为地法的存在。那么,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适用,法院地法就应被适用。

10.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涉外的仲裁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涉外的仲裁案件可以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一也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在我国仲裁,则只有涉外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受理。

11.判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根据我国1994年8月31日公布的《仲裁法》,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