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区别制
【答案】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制度之一,由意大利学者巴尔特提出,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在19世纪己成为主导地位的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即使到现在仍为英美法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区别制。
2. 1965年《华盛顿公约》
【答案】《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CICSID ),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
3. 代理
【答案】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领意思表不,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代理因具有涉外或国际因素而被称为涉外代理或国际代理。这种代理,或者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 或者代理人以本人的身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或者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托,代表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它与国内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代理的成立,往往既要符合本人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本人不能委托、授权或委托、授权无效,又要符合代理权行使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代理权不能依法行使。
4. 强制许可制度
【答案】强制许可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凡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专利权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家有权核准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巴黎公约》规定,每一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为:①专利权人在专利批准后3年内或申
请专利后4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②强制许可证只能是非独占性的,即除了取得强制许可证的第三者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实施其发明; ③被许可人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在第一次颁发强制许可证两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专利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专利权。
5. 非当地化
【答案】“非当地化”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兴起的一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理论,主张仲裁应该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甚至主张应该摆脱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控制,实现仲裁完全自治。“非当地化”理论是从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只适用于以国家为一力一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后来则发展到国际商事仲裁的所有领域。这一理论虽未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但它己在法国和瑞士等国家的和仲裁立法中得以确认。
6.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7. 最后裁决
【答案】最后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类别之一,指最终处理当事人之间一项或多项争议问题的仲裁裁决。最后裁决的作出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员己履行完职责,他们对己裁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不再享有任何管辖权,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进行期间存在的特别关系已终止。
二、简答题
8. 判断:一国法院总是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冲突规范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援引某一实体法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一国的法院通常都是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来选择准据法的。
9. 《商标注册条约》和《马德里协定》有哪些主要差异?
【答案】《商标注册条约》和《马德里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1)国际注册的条件不同
前者规定申请人可以不必先在本国获得注册,也不必通过本国的商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案,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和获得“国际注册”; 但后者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后,才能提出国际注册。
(2)各成员国拒绝“国际注册”对本国生效的期限要求不同
前者规定成员国在接到国际局文件后,作出是否给予法律保护的期限为15个月,“证明商标”为18个月; 而后者规定的期限为1年。
(3)国际注册的保护期限不同
前者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期续展,续展期也为10年; 而后者规定为20年,可以无限期续展,每次续展期也是20年。
(4)国际注册的商标转让规定不同
前者规定了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转让问题; 而后者没有规定。
(5)商标的撤销权规定不同
《商标注册条约》规定若商标的“国际注册”在各成员国生效3年后未曾使用,任何成员国都可以撤销其注册,而后者没有规定。
(6)申请注册的文本不同
按《商标注册条约》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文本,可采用英文或法文文本; 而《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申请案必须为法文文本。
10.Please give your comment on the loi d' application immediate.(请用中文回答)
【答案】直接适用法(Loid' application immediate)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1)直接适用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已有之,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①直接适用法的提出
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其1958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直接适用的法”(Loid' application immediate)这一术语。
弗朗西斯. 卡基斯认为,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可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②直接适用法的发展
其他学者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先后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称谓和概念,如“限定自身适用范围的规范”、“空间受调节的规范”、“专属规范”、“自我限定规范”、“特殊法律选择条款”、“必须适用的法”以及“强制性法律”等,但对“直接适用的法”的认同者较多。
(2)对直接适用法性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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