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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635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宪法实施? 为什么宪法必须实施?

【答案】(1)宪法实施的含义与特征

①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监督”和“宪法适用”,但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而且宪法实施主要是指议会实施宪法的行为。

②宪法实施的特征

a. 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宪法明示或默示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

b. 宪法实施的内容主要是法权的落实情况。

c. 宪法实施的形式多种多样。

d. 宪法实施的重点内容是权利得到宪法保障,权力得到有效控制。

e. 宪法实施一般以宪法文本确立的内容为主,但不局限于此。

(2)宪法实施的原因

①宪法实施是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内容得到落实,从而实现宪政。没有宪法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政。

②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关系

a. 宪政是民主政治,专制的政治与宪政无关。以人治手段实现的民主不仅与宪政无关,而且是宪政实现的障碍。

b. 民主政治并非是宪政的全部内涵,人治推进的民主极不可靠,它会给宪政的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

c. 以法治手段推进民主,则是宪政发展的必由之路。

2.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人民法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

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

③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3)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还应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执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党委领导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对案件的处理作具体指示。

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但不是必须服从。

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这里“干涉”是指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例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办案机关服从等,而小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3.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处于何种地位?

【答案】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的自然人。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处于主体地位,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1)公民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的意志自由是其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正因为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公民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

系的客体转变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通过行使宪法权利充分地参加国家的政治决策,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

(2)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途径作用于宪法关系。

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作出宪法行为,对国家的政治活动施加自己的影响。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①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

②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4. 简述中央军事委员主席负责制的内容。

【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即主席拥有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最后决策的权力,并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主要的内容可包括以下三点:

(1)提名组织权,即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2)决定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发布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权及其他事项最终的决定权。

(3)负责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是全体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集体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5.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应该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答案】(1)基本权利的性质

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表征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因此,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宪法内容的核心和主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因此剥夺基本权利也必须不违背宪法,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①对基本权利的剥夺有法定的目的。根据法治的原则,剥夺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剥夺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剥夺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剥夺基本权利必须有法定的机关实施。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只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进行,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理。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内涵也不尽相同。一般情沉下,这一项权力小可以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来行使,行政法规等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限制基本权利通常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