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合同的招标
【答案】由行政主体事先设定行政合同的标的,行政相对一方根据预定的程序进行竞投,行政主体对竞投标书进行比较之后,选择最优者订立行政合同。在行政合同相对发达的法国,招标是最常用的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
2. 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3.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②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4. 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 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5. 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己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
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行政补偿责任
【答案】行政补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因合法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为此依法对后者实施财产上弥补的一种法律义务。行政补偿责仟又称损害补偿责仟,是行政损害责仟的一种,其构成要件是:
①引起行政补偿责任的行为人限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
②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只导致行政赔偿,而不产生行政补偿;
③该行政行为确有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
④该财产损害事实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7.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8. 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公务无过错责任的意旨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无危险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承担行政补偿的方式。
【答案】从我国行政补偿的实践看,我国承担行政补偿的方式有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
(1)直接补偿的方式包括:
①金钱补偿:
②返还财产:
③恢复原状。
行政主体在运用直接补偿方式时应以金钱补偿为主,但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予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2)间接补偿方式常见的有:
①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
②减、免税费;
③授予某种能给受损失人带来利益的特许权;
④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
⑤在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分配住房和解决农转非的户口指标等事情上给予照顾等。
间接补偿方式可与直接补偿方式配合使用。间接补偿方式的存在使行政补偿具有很大灵活性,可以节约国家财力。
10.行政行为的无效。
【答案】行政行为从产生时起就“假定”是合法的,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而重大违法,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刃卜么它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2)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不可能产生行政法上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仟何义务,而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3)国家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利益要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