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撤回
【答案】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2. 司法实质性审查
【答案】司法实质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已被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内容上的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规范行为和具体的行政处理行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限对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司法实质性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行政性:
②可致权益受损性:
③多样性。
4. 行政规章
【答案】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6. 法律保留
【答案】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 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7. 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和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特点:
①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8.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特征: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二、简答题
9. 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答案】(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a. 违法拘留;
b.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
a.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c.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①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物质损害义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②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10.如何确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答案】(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①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