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814业务课二(含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2.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3.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4.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 先占
【答案】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但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二、简答题
6.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成要素。
【答案】商事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商事名称的特点
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事名称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医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
②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③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即,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
(2)商事名称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商事名称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7. 简答支票的种类。
【答案】支票包括以下种类:
(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
《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有对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86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8. 简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1)谎称保险事故及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及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己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虚报损失及法律后果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简述要约收购的概念及特征。
【答案】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
(1)要约收购具有普遍性。与普通的合同要约不同的是,要约收购中的受要约人必须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能仅向特定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的要约内容应统一适用于全体公司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这是公平原则在收购活动中的具体反映。
(3)要约收购方式具有公开性。收购要约实行公开送达,即收购人应通过要约公告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收购要约,其效力自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这是一种统一送达的做法,而非个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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