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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904经济法学和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答案】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卞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

2. 负担行为

【答案】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作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因此负担行为的行为人可以为数次内容相同的负担行为,对数人负担相同的债务; 负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对性制约,即依据生效的负担行为,一力一仅得向对力一主张权利的实现。

3.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4.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①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

②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

④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5. 两合公司

【答案】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③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两合公司的优点有:

①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②股东责任明确;

③筹集资本简单。

两合公司的缺点有:

①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②股份转让不灵活。

6.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营范围登记。

二、简答题

7. 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答案】在国外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往往规定破产宣告对相关自然人产生相应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宣告只对特定的自然人即准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原先为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企业转变为主要为公平清偿债务而存在的破产人。

(2)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宣告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3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宣告后,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8. 试述从商人到企业的变革。

【答案】(1)商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出现,最初与他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联系在一起。中世纪后期,在欧洲,伴随着手工业和贸易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商人这一特殊的经济利益集团。当最早一批有关商事经营的城市立法和海商立法颁布时,商人便成为这些法律中的独立而特殊的权利主体。到了中世纪末期和近代初期,伴随着商事立法的逐渐规范化和完整形态的出现,虽然以商人命名的法律日益减少,商法所涉及的范围日益增大,然而,商人的法律地位亦逐渐巩固,其特权更未削弱。

(2)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其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两个方面。

①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己远远不符合现代经营主体形态。

②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是雇员的对立面。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己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

(3)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当多的商法学家们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是商法的核心。由此,商法的任务就是调整社会中的经营活动,即企业的形态、企业的成立及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及决算、企业的交易等。

(4)在企业与商人的关系上,仍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虽然企业是当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它不等同于商人,也不能完全取代商人,相反,它仅是大大充实并丰富了商人的内容,使商人体系更加丰满、完备。

9. 如何认识破产财团的法律意义?

【答案】正确认识破产财团存在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全部财产脱离债务人支配而转置于破产管理人的支配之下。债务人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仅局限在清算的范围以内。

(2)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①实际上,破产法上的许多理论问题能否自圆其说,都和对破产财产(国外将破产财产的集合体称之为破产财团)的认识连在一起。

对于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内外破产法理论界在认识上存在差别,国内学者大多只承认破产财产的权利客体地位,而不承认其权利主体的地位。而承认破产财产的权利主体地位,就可在破产宣告后将破产企业产生的债务,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欠下的债务〔国外多称之为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于破产财团,还可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等。

此外,破产宣告后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还牵涉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接以及破产宣告后新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受、牵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企业能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