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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的得与失。

【答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这个时期根据地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又陆续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但是其立法尚未完全克服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如土地法中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刑事法规中搞肃反扩大化的政策等。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此时各根据地都制定了具有根本法作用的施政纲领,规定了根据地政权的基本任务、奋斗日标和各项基本政策。由于立法原则是在正确路线的领导下产生的,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因此法律比较成熟,基本上没有出现全局性左或右的失误。

(3)人民民主政府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各解放区分别制定了在当时具有根本大法作用的施政纲领。土地立法方面,规定没收的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以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在刑事立法方面,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打击锋芒。还制定了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各种法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萌芽,虽有一些不足和错误,但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打下了基础。

2. 请简要陈述晚清司法机关改革的内容。

【答案】晚清我国司法主权因为列强入侵遭到严重破坏,主张变法革新者认为通过在中国建立和西方近代社会接轨的司法体制能够有助于收回我国的司法主权,所以清廷在进行近代法律体制建设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1)进行程序立法。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范司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诉讼法,包括《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监狱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2)进行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力一面:

①改刑部为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和监狱事务;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重新确定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并在各地设置各级审判机构; 各省设高等审判庭,各府级设置地方审判厅,州县一级设置初级审判厅,并且各级审判厅内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②设置总检察厅以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先设于法部,后设于大理院以及各级审判厅内。在清末实行审检合署办公的体制。

③各省按察使司改名为提法使司,专门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以及司法监督。

经过机构改革,中国传统的司法和行政统一的体制被打破,传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混同的

体例也开始分立。

(3)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①在法律原则卜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②在诉讼制度方面,全国司法审判由地方初级审判厅到中央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刑事案件专门由检察厅负责公诉和侦察,审判中实行辩护和陪审制度。

③在监狱管理方面,改善监狱管理,并开设劳动农场或工厂,引进教化理念,采取改造罪犯的思路进行监狱管理。

但是清末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完全贯彻执行,在京津地区之外的地区仍然沿袭地方行政首脑兼理司法的做法; 而且这一司法改革倒置了司法制度和司法主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实现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司法主权的回收,任何司法制度改革的实现都无法排除列强的干涉。

3. 请简要陈述南京临时政府各项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促使新生的中华民国能够快速地实现近代化,以临时大总统令等形式颁布了一系列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整伤吏治

吸取晚清政治腐败、官员询私舞弊激化阶级矛盾的统治教训,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提出,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应当以服务国民为责任,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整饰吏治。主要有:

①发布系列人事任命法令规范宫员的人事任命制度,强调任人以才,防止官员任用私人,如《文官考试令》、《文官任命令》等。

②发布系列官署活动规范命令,主要有《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和《内务部咨各省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等,规定不再实行封建等级制的称呼规定,为了表示身份平等,原称“大人”、“老爷”一律改为“先生”或“某某君”,同时废除下跪规定改为鞠躬。

③禁止官员以权谋私、拘私枉法、欺压百姓,否则人民有权利提出申诉。

④整顿司法秩序。发布了《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伤所属禁止体罚文》等,提出司法独立,禁止刑讯逼供,并且实行律师制度,以保证人民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2)整饰军政

发布了《禁止私自招兵募晌文》、《陆军部通伤各军队严禁军人冶游聚赌文》等,禁止军人扰民、赌博,保证良好的军队纪律和军民关系。

(3)保障民权

保障民权的理论基础是孙中山等革命派受到西方“天赋人权”思想而形成的人民权利平等理念,同时民权也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方面的法令非常详尽,主要包括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民财产、提倡男女平等、禁止妇女缠足、民族平等,保护华侨等多个方面。

(4)革除陋习

这方面的法令主要是禁烟令、剪辫令、禁赌令、废除早婚等,主要是提倡新式的生活习惯,革除旧式封建陋习以及迷信风俗。同时,为了配合这种社会风气改良的措施,南京临时政府还发

布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教育的法令。

(5)促进经济发展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建立的国家,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布了保护人民私有财产、鼓励私人投资实业等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法令。

4. 请简要陈述唐代的起诉制度。

【答案】唐代对起诉有比较全面的规定:

(1)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主体的限制和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

①关于诉权主体,根据儒家经义的礼教精神,子孙、奴脾等告父母、主人以及妻子告丈夫这种卑告尊的行为原则上是禁止的,被认为不孝或恶逆,属于十恶的行为; 但是如果涉及尊长有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等严重犯罪行为,则又有告发义务。同时,对于在押囚犯,除了告狱吏酷刑或谋叛等行为,原则上也不允许告诉。

②诉权在行使的方式上,原则上要求按级别进行起诉,并且原则上应当遵守地域管辖的限制。但是对于特定犯罪,如十恶,或涉及重大冤情申诉的情况,以及在武周时代对于谋反的特别检举法令,也可以有越级告诉或秘密告诉的情况。

(2)唐代为了全面地纠举犯罪,在法律上规定了多种起诉的形式。包括告发他人犯罪、受害人起诉、罪犯自首和官府纠举,告诉的具体行使方式还包括一般告诉、密告和直诉。

(3)严格打击诬告。对于诬告的一般要反坐,并且为了防止诬告,一般禁止匿名告诉,《唐律疏议·斗讼》设有“投匿名书告人罪”。

二、论述题

5. 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答案】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专制君主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不同时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和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于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三权分立”式的政权组织形式; 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阶级局限性,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帝国主义、. 立宪派和旧军阀的妥协。由于没有政权保障,袁世凯上台以后,《临时约法》很快便被束之高阁,成为几张废纸。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为《天坛宪草》。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