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2.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4.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二、简述题
5. 简述唐律五刑。
【答案】唐律《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答、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1)唐律五刑的内容
①答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②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答刑。
③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劳动。
④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减等处理的一种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⑤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唐律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
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了犯“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赎刑的实行造成了封建社会“富者得生,贫者独死”的局面。
6. 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
【答案】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
(1)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问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年12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巧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己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2)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
北洋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18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但是并未颁布实施。由于第二次
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
(3)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
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答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等,其中不少是特别法,这是为了适应军阀专制统治的需要。
(4)复活封建刑罚。
颁布《易答条例》、《徒刑改遣条例》,以被废除的封建时代的身体刑、答刑和发遣来代替现行的一些刑罚,这是逆历史潮流,是立法的巨大倒退。
三、论述题
7. 试述《大明律》制定过程及其特点。
【答案】(1)《大明律》制定过程
《大明律》是明代基本法典。从草创到颁行经过了四个时期:
①完成于洪武元年的律令,这是明代立法开端。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其中“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_,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尹,同年十_月颁行,为以后大明律奠定了基础。
②洪武六年开始修订至次年二月完成,仿唐律十二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词一,将名例律重置篇首,基本完成后来《大明律》的体例。
④洪武三十年的最后确定颁行。此后终明之世未有修改。
洪武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其立法宗旨是竭力维护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本着“法责简当,使人易晓”的精神,总结了唐宋以来,尤其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克服了《大元通制》,繁冗杂乱的弊端,其精神严于宋,其条文简于唐,是一部在中央封建立法史上意义重大的法典,也是一部有鲜明特色的法典。
(2)《大明律》的特点
《大明律》改唐律12篇为7篇,创造了《名例》在先,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的新体例,使自《法经》起沿袭了一千八百多年的封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这与明初废宰相,六部直属皇帝,进一步强化专制皇权的政体变化是一致的。
①量刑上,明律“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明律与唐律相比,对直接危害统治和社会秩序的“贼盗及有关蒂项钱粮”等类犯罪,处刑都较重,即“重其重罪”。另一方面,明律对诸如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量刑则比唐律轻。这种“轻其轻罪”,不仅突出了“重其重罪”的效力,也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②严法治吏惩贪。
明律中惩治官吏贪赃枉法条目比唐律大为增加,其中《刑律》篇“受赃”专列一卷,处刑也加重。这些措施对改善明初政治、缓和社会矛盾、强化专制皇权起到一定作用。
③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同时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的“文字狱”。
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规定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廷,外官与内侍交结,谗言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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