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大清律例》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条。《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可以说,《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2. 律
【答案】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律,均布也。”可见,律具有普遍性。律又被古人视为一种标准,以期达到“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目的。在适用法律以确定刑名与罪名时,律起着“正刑定罪”的标准作用,所谓“一断以律”。由上不难看出,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唐代的律主要有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玄宗的《开元律》等。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
3.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4.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简述题
5. 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在哪些方面是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
【答案】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表现如下:
(1)结婚的条件
各边区的婚姻条例都强调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包办及买卖婚姻。在细节上的规定则不尽相同。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也略有不同,晋察冀边区基本采用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规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五亲等以内之旁系姻亲辈分不同者不得结婚,但明确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而陕甘宁边区只是笼统规定“直接血统关系者”不得结婚。山东省则沿用传统的五服亲属划分法,规定“本族五服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亲姑表姨亦应尽量避免缔结婚姻”。
(2)结婚的形式
各边区的婚姻条例都规定婚姻不以订婚为条件,订婚不得索取金钱财物,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双方或任何一方都得以在订婚后解除婚约。边区婚姻条例都坚持了登记婚制,只要男女双方向当地区乡政府登记即可成婚。有的即使采用了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之证人”的规定,仍然强调还要经过登记(晋察冀)。
(3)离婚
各边区婚姻条例都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只须经过区乡政府登记即可结束婚姻关系。
一般都规定,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有的边区规定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的,得由男方给予相当之赡养费,至其再婚时为止。也有的边区规定离婚时无过失的一方可以向有过失的一方请求赔偿,如果无过失的一方为女方时可以要求相当的赡养费。
(4)各边区的婚姻条例都注重对于妇女及子女利益的保护。
6. 请简要解释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答案】内阁制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大概三个时期:
(1)初步形成时期:明太祖到明成祖时期
为强化皇权专制,明朝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废除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进行国家政事决策,但是为了减轻工作上的负担,明太祖晚期,开始通过诏令授权翰林院的文学侍臣参与国家机要事务,充当政治顾问以及行使秘书性职权; 但这种辅臣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此为内阁制的起源。
明成祖时期开始将明太祖时期将文学侍臣作为辅臣参与决策的做法制度化,命翰林院的文学官员在文渊阁值事,文渊阁的设置标志着内阁的形成。但是这一时期到明宣宗之前,内阁地位还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规定,其性质仍表现为皇帝的机要秘书机构。
(2)内阁制度的系统形成时期:明宣宗时期
明宣宗时期,为提高中央行政机关的效率,将六部尚书入阁制度化。从这一时期开始,六部尚书兼任内阁大学士的制度使内阁的职权以成员原有的尚书职权为基础,不断扩大。
(3)内阁地位的不断提高
到明代万历年间,内阁的地位已经大为提高,一般认为虽无牢相之名,但有宰相之权。内阁学士也由原四辅臣地位相互乎等的结构,形成一人为首辅的等级结构。加上内阁学士往往又领太子老师之职,实际上内阁首辅的权力己经相当于独任的宰相。
内阁制度的产生本身是为了强化皇权专制。但是在实践中,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实际上己经有厂和宰相相当的权力和地位。
三、论述题
7. 试述《唐六典》的编纂过程及其立法成就。
【答案】《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
(1)《唐六典》的编纂过程
①唐开元年间行政立法的改革,因无前辙可鉴,曾经历了艰难的探索过程。开元十年(公元722年),起居舍人陆坚受玄宗之诏,人集贤院首修六典。当时,陆坚只凭玄宗手写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从事编纂,虽“七度修书”,“未知所从。”
②后来玄宗命毋煲、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制。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其后,张尤龄、陆善经、李林甫等大批精晓政制官规的官僚及学者参与编修,直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以三师、三公、五省、六部、九寺、五监、十六卫、东宫、都督府、州、县为纲目,详述其职司、官佐、品秩、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式、规程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2)《唐六典》的成就
从《唐六典》的刊修以及篇目内容上看,这部唐代的行政法典不但承袭了以往行政立法的经验,而且有所创新。《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打破了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正因为《唐六典》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才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力一面,其注文部分又介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
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编定刑律之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8. 试述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影响。
【答案】清末,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近代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是导致这一演变的重要因素。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影响,可分为两个阶段;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01年清下诏变法前,表现为间接影响; 从1901年至清亡,不平等条约从内容到形式对清末法制产生了巨大的深刻影响。具体分析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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