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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2.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3.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4. 大司寇

【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二、简述题

5. 请简要解释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答案】内阁制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大概三个时期:

(1)初步形成时期:明太祖到明成祖时期

为强化皇权专制,明朝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废除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进行国家政事决策,但是为了减轻工作上的负担,明太祖晚期,开始通过诏令授权翰林院的文学侍臣参与国家机要事务,充当政治顾问以及行使秘书性职权; 但这种辅臣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此为内阁制的起源。

明成祖时期开始将明太祖时期将文学侍臣作为辅臣参与决策的做法制度化,命翰林院的文学官员在文渊阁值事,文渊阁的设置标志着内阁的形成。但是这一时期到明宣宗之前,内阁地位还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规定,其性质仍表现为皇帝的机要秘书机构。

(2)内阁制度的系统形成时期:明宣宗时期

明宣宗时期,为提高中央行政机关的效率,将六部尚书入阁制度化。从这一时期开始,六部尚书兼任内阁大学士的制度使内阁的职权以成员原有的尚书职权为基础,不断扩大。

(3)内阁地位的不断提高

到明代万历年间,内阁的地位已经大为提高,一般认为虽无牢相之名,但有宰相之权。内阁学士也由原四辅臣地位相互乎等的结构,形成一人为首辅的等级结构。加上内阁学士往往又领太子老师之职,实际上内阁首辅的权力己经相当于独任的宰相。

内阁制度的产生本身是为了强化皇权专制。但是在实践中,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实际上己经有厂和宰相相当的权力和地位。

6. 简述西周至唐代离婚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答案】(1)西周时期离婚制度

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①“七出”又称“七去’夕,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

②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西周之后历朝历代,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离婚制度上的规定方面基本都没有超出西周的规定。

(3)在离婚上,唐律同样规定了“七出”与“二不去”等项制度。

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休妻。

(4)唐律规定了“义绝”强制离婚的原则。

“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这可以看做对西周法律中离婚制度的一个重大的发展。

(5)评析

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二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三、论述题

7. 试述秦代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诉讼原则及诉讼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答案】秦代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

(1)诉讼的提出

从史料来看,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构告诉:①官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个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 ②举发,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秦简《封诊式》中有许多自诉形式的案例。

(2)告诉的限制

秦代一方面运用奖惩手段利诱和强迫人们“告奸”,另一方面又对告诉设定了种种限制。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秦律还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对于诬告实行反坐原则,对于轻罪重告也予以惩罚。在通常情况下,也不受理对已死亡被告的控告。

(3)案件的审理

在秦代,当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对案件的审理就已开始,从秦简看,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做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秦代同西周一样,在案件审讯时须原被告双方到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讯问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它包括讯问原告人、被告人和证人,其中尤以讯问被告人以获取口供为关键,为此,秦律允许司法官吏实行有条件的刑讯。

调查分为三方面内容:①指为了案件的局部不清问题而专门进行的单项或几项调查工作,如秦简《封诊式》中的“覆’夕; ②现场勘验; ②法医检查或鉴定。在案件审理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爱书,就是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从秦简《法律答问》的记载来看,若对判决不服,当事人有权“乞鞠”,即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 这种要求既可以由其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提出,但这种要求只能在判决以后提出方予受理,若在案件判决之前则不能受理。秦代的诉讼原则:

①有罪推定。秦代诉讼最基本的原则是“有罪推定”,即刑事被告人一经被告发,在未经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