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目录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 2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二).... 9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三).. 16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四).. 23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五).. 29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2.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3.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答案】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各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4.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5. 破产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与其职能相同的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二者的区别有:
(1)在我国,清算组只能由人民法院选任; 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同,但是从破产法的发展来看,普遍寻求一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2)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是多数,可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破产管理人大多为一人,但必要时可为多人。
(3)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是一种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构成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也难保客观、公正; 破产管理人资格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一般要求具有法律知识、管理经验或经济知识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大部分由律师或会计师等担仟。消极资格一般要求没有利益的冲突。
(4)清算组成员分属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其参加清算工作具有临时性,对清算组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管理人制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有助于明确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后成立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案件,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起到破产案件终结。
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二、简答题
7.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分别有哪些?
【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伤害,是指自然人外表可见的身体受伤,包括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伤害与经解剖或X 光的透视发现的内脏损伤。死亡,是指自然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残废,是指人体组织的永久性缺损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等。
(2)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①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②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③疾病; ④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⑤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⑤酗酒; ⑦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
8.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能力,包括:
a. 票据权利能力,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团体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b. 票据行为能力,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团体或组织的票据行为能力法无限制。
②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合法、真实或无瑕疵,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①书面。票据为文义证券,因此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
②签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名加盖章。法人或其他单位不但需要在票据上加盖公章,而且还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者缺一不可。凡在票据上签名的,都应当签署其本名,不能用本名以外的其他符号来签名。
③记载事项:
a. 必要记载事项,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依效力不同又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b. 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c. 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d. 记载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此类事项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给对方持有。
9. 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
【答案】商事登记的种类包括:
(1)开业登记
①商主体的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②根据法律规定,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
a. 名称登记。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