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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618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一致行动人

【答案】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 保证的独立性

【答案】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 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3.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

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_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4.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5.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二、简答题

6. 试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是否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其内容如何?

【答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董事的身份条件

董事的身份问题,实质是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以及法人与自然人的问题。

对于董事是否是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立法未对董事资格作出规定,即董事既可由股东担任,也可由非股东担任。如果董事是本公司的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且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亦受法律限制。

在是否允许法人担任董事方而,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应理解为允许法人董事单位存在,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表。

(2)董事的年龄条件

对年龄条件的下限,各国规定一致,即未成年人不能担任董事。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3)董事的国籍条件,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

(4)董事的兼职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

职。”但对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董事可否兼职,则法无明文。鉴于董事兼职所滋生之流弊,应对董事兼职问题作出必要的限制。

(5)品行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6)其他条件

为了保证监督权的独立,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7.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答案】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责任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许多牲,主要表现在:

(1)责任保险的标的并非实体的财物,而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二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并无保险价额和保险金额可言。

(2)在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负对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须受两个条件的制约,即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倘若被保险人虽然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但该第三人若出于往日的友谊甘愿抛弃其赔偿请求权或因故并未行使赔偿请求权以致时效消灭,则被保险人并未实际损害,自然也就不能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这与一旦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保险人即负有赔偿之责的其他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显然有着很大区别。

(3)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填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并非填补保险事故所致被保险人自己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而其他财产保险多是为了补偿因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自己财物所遭受的损失。

8. 简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船舶的船长所负有的义务。

【答案】根据《海商法》第166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船舶的船长负有以下两项义务:

(1)尽力施救义务,即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