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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3经济法学(经济法80分,商法70分)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2. 商主体

【答案】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4. 商业账簿

【答案】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现代商业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形式意义的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 实质意义上的账簿是商主体所各置的所有账簿。

二、简答题

5.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

【答案】(1)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与公司、股东、债权人甚至雇员关系重大,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其新设或存续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会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

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进行。分割时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申请登记

派生分立后存续的公司,其股东、资本等发生了变化,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分立时新设的公司应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分立后解散的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登记后,还应办理公告。

(2)公司分立的效力

①公司分立引起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新设。对进行分立的公司本身而言,分立可能导致其解散或资本和股东的变更。对于股东而言,分立引起其与原公司关系及其股权的数量和结构等的变化。对债权人而言,分立引起债务人主体的变化。

②分立应当公平善意地进行,若分立过程中财产分割不公或以分立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股东、债权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救济。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将公司中经营较好的部分单独分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或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新设的公司,只剩下一个空壳的公司承担债务。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经济秩序。对此,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分立无效。

③公司分立涉及债务的清偿,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简述本票出票的效力。

【答案】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

(1)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一届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

(2)对于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

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至于本票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的追索权,则与汇票相同,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7. 试析人身保险的特征。

【答案】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定额给付性

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通过协商加以确定的,是一种典型的定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等问题。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不同,大多数人身保险都具有给付性。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无论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结付,不能有所增减。给付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虽被归人人身保险范畴,但其性质为补偿性,保险金的支付以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实际补偿为限。

(2)长期性

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保险期限持续几年、几十年甚至始于被保险人的出生终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特征,业务经营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予以确定,因此其在保费测算、偿付能力计算、责任准备金提留及资金运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异于财产保险。国家监管机关一般也对人身保险业务实施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监管体系和标准。

(3)储蓄性

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储蓄性的特征。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组成。后者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以预定利率在长期的缴费期间的保费进行积累。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三、论述题

8. 试述大陆法系商法理论中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答案】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等,商法一般不予以调整,即使对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