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34知识产权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代书遗嘱
【答案】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 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3.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4. 事实行为
【答案】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包含当事人的意思,但其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简述题
5. 简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答案】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 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但应指出,在合同并存着可撤销的原因和解除的条件场合,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就发生了竞合。
6.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它和一般抵押有何不同。
【答案】(1)最高额抵押是指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第203条中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的不同点包括:
①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在订立合同时是确定的,即虽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合同债权并不确定,但其最高金额是确定的; 当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数次债权交易结束时,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担保的最高额,则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限。如果实际发生额高于担保的最高额,则以双方确定的抵押担保的最高额为限,超出该最高额部分的债权不予抵押担保。
②最高额抵押权主要适用于借款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也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③由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是不确定的,因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7. 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答案】(1)二者的概念
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卜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者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不同点
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8. 以内容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
【答案】民事权利的种类多,性质各有不同,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与人身权
①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②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对于法人是否有人格权,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据此可以认定法人享有人格权; 法人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内涵不同。
(2)分类的价值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在特定条件下,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能形成财产价值,例如,肖像可以有偿使用或者转让。
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特殊性。顾名思义,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又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又称版权)中的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属于人格权。
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有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属于期待权。
三、论述题
9.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案】(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2)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
①正当理由
a. 依法执行公务。作为免责事由的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国家形成理论,国家可以基于社会成员整体的考虑,行使一定公共职能。这些公共职能的行使,可能会给社会个体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是公共权力行使的代价,所以,需要受损失的个体加以容忍,比如,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b. 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于损害发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受害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第二,受害人的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具体情况,自愿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在默示推定时,应当采严格解释。第三,受害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的表示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例如,某些人体医学实验为法律所禁止,此时同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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