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东交通大学商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2. 承兑
【答案】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承兑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
②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
③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④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
3.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4. 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
【答案】(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条件包括:
①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②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③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二者的相同点:
伪造的票据和变造的票据都属于有瑕疵的票据,因此,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都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3)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的区别:
①二者所针对的行为不同。
票据的伪造必须针对签章,而票据的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②二者的效力不同。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的变造中,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在签章之后的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变造时间,则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5.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6.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7.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8.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
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二、简答题
9. 判断: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上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事后补记的,仍然无效。
【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因此,支票的金额虽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可以在出票后补记; 而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也不能导致票据无效。
10.简述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11.试述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答案】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经历了从意思表示之合意到保险单证给付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