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师范大学商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事登记
【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
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2.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3. 信托
【答案】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将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有效筹集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
4.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
《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5. 公司章程与合同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因某一事务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合同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交往,安排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本法律工具,是法律上的主体相互联系的纽带。
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章程是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是多方当事人同一方向的合意; 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博弈最后达成的妥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在对立的位置。
6.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7.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8. 共同海损与共同加害行为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两种行为发生后,原则上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②共同海损行为的行为人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也可能存在故意的心理意图。
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两者的性质不同。共同海损是为了保护共同安全的必要牺牲,因而是合法的行为,共同加
害行为则是违法的行为。
②二者的主体要件不同。共同海损的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般是有意为之,而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是过失。
二、简答题
9. 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答案】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2)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由于商事能力的特殊性,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了对商事能力取得的限制。如对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外国人等获得商事能力的限制; 又如对因从事特定标的物的经营而对商事能力的限制等等。
10.简述民事代理人与代理商的区别?
【答案】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区别:
(1)民事代理人一般以自然人为主体,“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2)民事代理人既然以自然人为主,对主体资格要求就不如对代理商的要求严格,而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其成立资格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严格审核。
(3)民事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代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往往具有利益纠纷,也不易达成交易为代理目的,而代理商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存在商业纠纷,其职责主要是为本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4)民事代理人并不一定固定从事代理活动,比如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但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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