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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82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其中占主导地位。

3.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①直接强制执行与代执行的含义: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②二者的区别为:

a. 强制手段不同,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 b. 履行主体不同,代执行是由第三人来代为履行,而直接强制的履行主体仍然是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

4. 不适用调解原则

【答案】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

5. 国家监督

【答案】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6.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

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②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简答题

7.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答案】(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应用

《行政许可法》从以下两个方面确立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①合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J 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②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

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小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区分了“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种类型。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若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造成的,该项行政许可未必撤销,因为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必须考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信赖利益。

b. 限制了违法行政许可的撤销权。《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一项违法的行政许可,即使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未必一律撤销。如果对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该项违法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c. 财产赔偿是违法行政许可信赖保护的主要方式。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使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但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而产生信赖利益的不予保护。

8. 简述导致公务员公职关系消灭的事由。

【答案】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1)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或符合其他条件依法应当或可以退休;

(2)公务员辞职:公务员享有辞职权,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内审批;

(3)公务员辞退:公务员具有某种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开除处分,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

9. 简述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