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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1诉讼原理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公务员的录用程序。

【答案】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人事管理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公务员任用目前主要有四种方式,从而公职关系主要通过此四种途径发生。

(1)考任

考任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竞争考试是法治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方式。

(2)选任

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包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这种方式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3)聘任

聘任指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机关以聘任合同方式任用公务员通常要事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审查、考试(非竞争考试)、考核,如认为其符合条件,才与之签订合同。聘用方式只适用于公务员任用的较小范围。

(4)调任

调任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当具各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2. 简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答案】(1)确定方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判例确定;

②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③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即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 ①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

损害标准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我国行政赔偿主要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

3. 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案】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特定的行政主体如果行使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应本着如下精神处理:

①如果行政主体系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则不论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当事人不服该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②如果行政主体系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则应看其所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授权力有关,有关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则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内容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排除以下两种不可诉的行为:

①排除了民事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国家行政职权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②排除了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相对于职务行为而言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 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机关承担,至少应首先由机关承担。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但只有在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时才具有可诉性。根据这一特征,可诉性范围可以排除以下几种行为:

①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②调解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重复处置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司法审查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

①法律上的可能性就是法律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的四项排除。

②事实上不能审查的行为,不管是否涉及技术领域,只要涉及行政法律问题,就具有事实上审查的可能性。

(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是指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某一类行为不服,法律己经为它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司法审查就不是必要的。不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包括:

①仲裁行为;

②刑事侦查行为。

4. 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及其基本要求。

【答案】(1)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3)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 我国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

【答案】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我国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可以概括为:

(1)职权合法

①要求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我国,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规章只能由国务院部委和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②要求制定主体不滥用职权。制定主体不得滥用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不得利用该权力以达到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等不正当目的,授权立法应符合授权目的。

(2)内容合法

指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合法。这要求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