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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82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专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它可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

2. 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清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是指行政机关或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能力、权利或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的证书、证明文件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共性

a. 它们都是行政机关、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为;

b. 行政许可的最终表现形式是许可证、执照; 行政证明多以证件为表现形式;

c. 二者都是要式行为。

③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不同之处

a. 行政许可是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而由许可机关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是相对人具备某种条件,证明机关就应当实施的行为。

b.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有些是特定机关或组织主动实施或者相对人具备了一定资格、能力后即发给行政证件的行为。

c.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为。行政证明不具有授益的性质,既不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会使相对人得到某种利益。行政证件只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 证明持证人拥有某种权利; 证明持证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

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4.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是指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具有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己被确认为违法;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5.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6. 行政裁决

【答案】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

①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

②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

③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1)法院。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审理权和裁判权,它的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起决定性作用。

(2)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指行政诉讼参加人之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8. 简述行政给付一的原则。

【答案】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应遵循原则主要有:

(1)公平、公正、平等原则行政给付,其目的在于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实施,不允许有差别对待。对于行政给付的申请,行政机关通常只要没有正当的理由便不得拒绝给付。

(2)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的原则除了一次性或者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外,大多数行政给付是定期性的,应当进行连续的、稳定的供给。有时因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改变有关基准时,应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对行政方面的改变权应设置适当的限制。

(3)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狭义的行政给付只是金钱或者实物的支付活动,对于确保人们的生活达到一定水准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从整个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必须坚持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4)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须按照一定程序实施。

9. 结合具体案例,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答案】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在法理上,条约的解释有学理解释与官力一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有权解释之分。

(1)以一种文字缔约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

①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②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 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 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 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