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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866法学综合2(民商法或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直接证据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2. 补充侦查

【答案】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3. 司法补救

【答案】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4. 刑事强制措施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其特点主要有:

①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⑥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简答题

5. 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答案】(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④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①在a 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

②在b. 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

③在c. 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有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

(4)开日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②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

a. 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b. 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 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要全面于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在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主导型的控诉者和赔偿请求者的地位; 而在公诉程序中则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这也是公诉案件控辩平衡的要求。

6. 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

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由“审判员”个人独立行使。对一般案件,合议庭有权独立地作出裁判。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③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审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2)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在发现人民法院办案错误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可以对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这些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同时,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