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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1法学综合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被告人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因受到刑事追究而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构成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的控诉,另一个是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2. 补充侦查

【答案】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3. 委托送达

【答案】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4. 辩护权

【答案】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5. 检察机关

【答案】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就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或者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兼而有之的一种国家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二、简答题

6. 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案】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未成年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未成年有权获得指定辩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未成年审判中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助于防止办案人员可能出现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有助于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及证据情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依法享有不公开审理的权利、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及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7. 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为什么?

【答案】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1)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8. 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答案】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法定主义,是指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股东自身拥有何种财产或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此种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限制与公司

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相辅相成,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资本的来源,资本信用的进一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必须对出资的条件作出法定的限制,否则法定资本制的功能将无从实现。据此,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主要有:

(1)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也称现金出资,是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问最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出资形式,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币交付与公司或汇人公司的设立账户,出资义务即为履行。货币出资是公司设立实务中最为公司所需、最受股东欢迎的出资形式,具有价值确定、容易计量等其他出资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对公司而言,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来源于何处,是自有还是借贷,并不产生特别的法律问题,只要财产本身没有实物和权利上的瑕疵,其出资就能达到法律的要求和日的。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此处的物指有形财产,包括通常所说的动产和不动产。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其次,出资的实物可以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股东使用实物出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用作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直接的实物出资既为公司经营所需,也可免去公司成立后自行购买的烦累,甚至如果作价合理,还可能降低公司购买的成本。实物出资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①出资的实物具有可评价性。即作为出资的实物有着本身独立的存在价值,并能用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现值法等专门评估方法估价。

②可处分性。对出资人而言,以实物出资就应当对该实物享有所有权或直接支配的处分权。 ③现存性。即被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在被记载时即己存在。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下业产权出资和著作权出资。通常所指和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下业产权出资是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但根据法定出资形式的条件,除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因其本身性质不能用于出资外,服务标记和厂商名称理论上不存在出资的障碍,亦应允许作为出资的形式。

①对于工业产权出资,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工业产权的条件即可作为股东出资,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

②著作权完全具备法定出资形式的要件,它既具有可估价的财产价值,也完全可以依法转让。与商标权、专利权一样,著作权中都包含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内容,因此,完全可以将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用于出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无形财产。允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科技生产力转化的要求。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它成为公司法的法定出资形式,有着客观的原因和充分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要求和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