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1法学综合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包含两层含义:
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其罪;
②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仟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2.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3. 沉默权、拒绝作证权
【答案】(1)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2)“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
(3)二者的主要区别
①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拒绝作证权起源于古代中国“亲亲得相首匿”,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性质的有所差别。
②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享有的权利,拒绝作证权是证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行使的权利,两者权利主体不同。
③沉默权是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拒绝作证则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
4.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5. 程序法
【答案】程序法是指调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并规定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实体法相对。在我国,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二、简答题
6. 简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答案】(1)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2012年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的重大突破之一,也是我国与国际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接轨的具体表现,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②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他们的心智尚未成熟,因此更加容易受到外界生活环境的影响,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正常学习、生活的环境,有助于其重拾生活的勇气,更好的回归社会。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刑要求。这是考虑到对于未成年人不同的犯罪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既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不至于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泛滥。
7. 简述控辩平等原则。
【答案】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闰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日‘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控辩平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是在权力制衡权力之外,用权利对抗、制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
(1)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仅仅是一种诉讼地位(或诉讼角色),至于其是否有罪,则必须等到最终的裁判。因此,在裁判有罪之前,作为被追诉对象的被告人不再是诉讼的客体,而是一个拥有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且该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的独立法律人格者。
因此,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就该案争议问题而言,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被告人具有与国家追诉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 除非依照法定程序,后者无权以公共利益之名,限制、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然而,面对强大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被告人都客观地居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这种脆弱的平等关系,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就显得尤其重要。
(2)在现代社会,辩护制度的目的是在控辩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对话的外部条件。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必须通过制度的力量,校正控辩之间的事实不平等,从而实现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关系。具体而言,控辩平等包含三层含义:
①诉讼地位平等
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角度看,一般认为,该原则包含着以下含义:
a. 被追诉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力一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b. 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c. 被追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②诉讼能力平等
诉讼地位的平等排除了国家追诉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对被告人施加强制的可能,但是,对于被告人而言,这种平等仅仅是一种被动性的平等。因此,对于直接面临刑罚威胁的被告人而言,仅有这种被动的平等保护是不够的。为了能够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利益,被告人还必须具有与国家追诉人员司等的、可以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
③诉讼资讯平等
在国家追诉机关主导侦查,并依法享有控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框架下,诉讼能力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如果辩护方对案件的程序发展、案件证据一无所知,那么,欲求合理有效地发挥其诉讼能力几乎是痴心妄想。
因此,现代诉讼制度十分强调辩护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和知情权。其中,关于案件证据的知情权尤其受到了强调。但两大法系实现资讯平等的方法各异:大陆法系实行阅卷制度,英美法系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英美法系的辩护律师有自行(或借助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传统,而大陆法系的辩护律师则完全依赖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力量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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