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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10民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做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二者确认的标准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能否获得民事行为能力,还受自然人的年龄和认知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权利能力在于确认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在于确认民事主体能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简述身体权。

【答案】(1)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身体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是身体权的主体。

(2)身体权的重要性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3)身体权的内容

①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

完整的身体组织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所以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有权保护身体完整不受侵害。

②对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支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关于人身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理论上存在争论。这一问题同样涉及法律、道德、

伦理、哲学、宗教、文化、医学等许多方面。事实上,人们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向来就有,比如,理发、美容、献血、捐献器官、甚至自残身体,等等。所以,在提倡善待自己身体的同时,应当承认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二、论述题

3. 如何理解民法为权利法?

【答案】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1)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的人格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时民法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了充分保护; 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

(2)无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展史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我国民法所确认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民法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体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案例分析题

4. 甲公司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特生产纪念手表2008块,每块售价5000元。其广告宣称,本款纪念手表限量发行,手表上镶有进口天然钻石,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乙公司从甲公司购进该款手表20块,拟作为礼物赠送给客户。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手表上镶嵌的钻石为人造钻石。后经查实,该批手表镶嵌的钻石均为人造钻石,每粒售价仅为100元,手表成本约为200元。于是,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的效力。

(2)乙公司可以提出哪些诉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1)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包括: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力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甲公司以欺诈方式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2)①乙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自己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有效而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即交付镶有进口天然钻石的手表。 ③乙公司可以主张该合同有效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