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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10民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这些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具有表意性和日的性; 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⑤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实现私法自治的功能,是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的重要手段,而事实行为不具有此种功能。

2.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

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二、论述题

3. 论代理关系中因授权不明产生的代理责任的承担。

【答案】(1)授权不明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 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和权限; 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起止期。由于授权行为为不要式行为,无论口头授权或者书面授权中都可能存在授权不明的问题。《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只规定了书面授权不明的问题,而对口头授权不明未作规定。

(2)在书面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对授权不明所负的连带责任,应是补充责任,即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代理人无能力承担全部责仟时,才由代理人承担补充责仟。对此规定,学者多认为不妥,理由是,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授权行为不明实质上是授权人关于授权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这种瑕疵是由授权人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且授权人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优势,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3)应区分有偿代理和无偿代理:

①在无偿代理中,因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

②在有偿代理中,因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只有在代理人对于授权不明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负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

4. 甲7月1日从乙公司花50万购买一辆进日韩国汽车,已付款交货,甲前去车管所上牌,结果因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发动机编号少打印4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在车管所登记取得行驶证,不能上路行驶。甲于是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应损失。但是乙公司坚持让甲再与车管所协调。没过多久,7月15日,天降大雨,将甲停放在路面上的该汽车严重损坏,价值减损到15万元。

请分析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与乙之间形成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汽车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是: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②合意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汽车买卖协议,因此汽车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是:①合同当事人必须有签约能力; ②合同必须有

对价或约因; ③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与形式均合法,因此汽车买卖合同生效。

(2)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己经付款交货,双方无其他约定,故汽车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即从乙转移到甲,甲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3)甲享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乙交付给甲的汽车发动机编号少打印4位,使得甲无法在车管所登记取得行驶证,不能上路行驶。因乙合同履行不当行为导致甲买车使用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形成了根本违约。符合上述第④点规定,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即甲可以解除合同。

(4)由于乙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汽车毁损的风险应由其承担。我国《合同法》上风险转移规则采取交付主义,即本来应由甲承担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由于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汽车毁损、灭失的分线仍然由其承担。

(5)乙公司享有向汽车生产厂商之间追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由于汽车生产产商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解除合同,乙需对甲承担违约责任。乙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汽车生产产商追究责任,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