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26民法与商法(包括民法学与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证券法的结构。
【答案】我国《证券法》结构,从内容来看,包括:
(1)总则。规定我国证券及其市场活动与监督管埋的根本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证券的发行。规定证券募集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程序,证券承销,证券募集发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等。
(3)证券的交易。规定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交易的形式,交易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交易活动程序和行为准则等。
(4)证券经营机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经营机构的种类,各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及活动准则和程序等。
(5)证券服务机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服务机构的种类,各种服务机构的职能、活动准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6)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和活动原则,国家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等。
(7)证券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权力范围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则和程序等。
(8)证券业协会。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国家对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等。
(9)证券仲裁与诉讼。规定证券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职权,证券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裁决的执行等。
(10)境外证券投资。规定境外证券投资的种类,发行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准据法及仲裁等。
2. 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答案】在国外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往往规定破产宣告对相关自然人产生相应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宣告只对特定的自然人即准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原先为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企业转变为主要为公平清偿债务而存在的破产人。
(2)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宣告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3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宣告后,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3. 简述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的特点。
【答案】(1)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2)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的特点
①重整制度采取社会本位的立场。在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社会为本位。
②公司重整起因仅限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侵害到债权人利益。
③重整参与人更为广泛。重整提起人不仅包括公司董事,还包括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比如占股权10%的股东),而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表决。
④重整措施更为多样。具体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妥协、让步,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追加投资、特殊的债权处置等。与重组相比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导入了司法程序,确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导地位。
4.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简述公司设立的撤销
【答案】公司设立除被确认无效外,亦可因法律上认为其设立违法而予以撤销,使其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设立的撤销,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1)行政撤销,亦即公司成立后,登记主管机关发现公司登记中有违法、弄虚作假及隐瞒重
要事实等情况时,依职权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2)司法撤销,即依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的设立行为。一般在设立人意思表示存在严重瑕疵而实施设立行为时,特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对公司提起设立撤销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是否予以撤销。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中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事后补救的办法,一般不否认公司人格,只有在《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的少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撤销该公司登记。
6. 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规定的居间商的特点。
【答案】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规定的居间商的特点包括:
(1)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力。
(2)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事辅助人那样受到雇佣契约的约束。
(3)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这种活动的特点在于,只有当中介活动生效时,居间商才有资格获取佣金。
(4)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与其相应,词一约委托人除了在居间商履行了自己的中介活动并达到预期的法律结果之后,才负有义务向居间商支付佣金外,不再负有义务向居间商支付其他费用的补偿。
(5)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被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订约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间商只是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转达给第三人,要约的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的缔约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间商仅起到提供缔约信息、帮助联系的作用。
7. 试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变迁及其原因。
【答案】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最低资本额不仅涉及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且直接关系到公司设立的目的能否实现和债权人的债权有无保障。
(1)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经历了如下变迁:
①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采取法定资本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的共性是: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及其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实,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高; 而对具有资合性特点并可成为大企业形态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均规定大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②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要求不严
在20世纪60年代前,美国各州的法律普遍规定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方可开朴。后来逐步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一些相类似的规定。尽管如此,在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