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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26民法与商法(包括民法学与商法学)之商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答案】在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进行充分补偿。

(2)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通过保险赔偿额外获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获保险金的总和以及保险金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原则上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根据损害补偿原则,衍生出了代位求偿权制度、委付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3)我国《保险法》规定,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则小予适用。一般说来,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补偿性,其赔付只能属于给付性质,无法量化到具体赔偿多少为限。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作为给付性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自无疑义,但对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明显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2.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

(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计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计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

(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

(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

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合理。

3. 公司的行为能力及其实现形式。

【答案】(1)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待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

①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乃法律所拟制,并无实际具体化形体存在,因此,法人无行为能力,公司当然不具有行为能力;

②采取法人实在说的则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有其实体存在,因而主张公司有行为能力;

③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作为法人的公司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公司的实现形式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实施民事行为。

①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其行为能力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因为它体现着公司的团体意志,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应该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的。

②公司有时也通过其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公司的委托,以公司的名义与第月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不同十公司的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是同一主体,它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而公司的代理人则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代理人的意志和法人的团体意志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代理人的行为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而公司的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对公司发生效力。

4. 公司的法律分类

【答案】公司的法律分类如下:

(1)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分类

①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对公司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③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④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拥有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⑤股份两合公司。该类公司的股东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

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2)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分类

①按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向社会招募股份可将公司分为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 ②按照股东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③按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普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的分类

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 简述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6. 简述我国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答案】对于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下列索赔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1)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7. 简述内幕信息的范围。

【答案】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