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26民法与商法(包括民法学与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保险利益的意义。
【答案】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2. 试述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
【答案】从历史的角度看,德国商法作为大陆法系商法的代表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最大。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①中国古代社会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
②其后,虽然商法典没有得到施行,但大量的商事法规仍然以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制定颁行,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规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近代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商品贸易中的许多概念在法律上也是不清晰的,现代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是空白。
伴随着现代西力一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国家商法中的许多概念被逐渐引进到中国。有
的对中国人来说是一种新的创造,有的则是对中国原有的概念予以改造。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在立法技术上的提升影响尤为重大。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由于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和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20世纪以来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些特点。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导致了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商事制度和规则,在中国古代均不存在。随着现代西力商法的传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到中国。如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责任和公司独立的财产责任等,都以全新的姿态为中国商法所继受。
3. 试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
【答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包括:
(1)履职能力的保障措施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2)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受托限制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但保险代理机构不受此限制,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也不受此限制。
(3)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评估人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以上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佣金的支付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6)禁止行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⑤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⑥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⑧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⑨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变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 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性质及职权。
【答案】(1)债权人委员会的性质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②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同时,破产管理人实施那些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5. 简述资本形成制度。
【答案】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己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