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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大学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小实、威信小高。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人会制度,不仅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①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一方面使己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 另一方面是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包括:

a. 增设专门委员会。目前应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宪法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看,监察委员会也是急需设置的。地方各级人大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b. 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解释,明确地区设置人大的相应机构,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以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由于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实现其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制度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a. 会议制度。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而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条例”、“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b. 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c. 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这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应该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d. 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这既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视察、调查的范围、程序等,也包括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有调阅有关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的权利等。

e. 人人代表的学习制度。培养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应该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项工作同样应形成制度。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a. 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

b. 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

2.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思考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也是有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制度。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要求,对人民实行民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①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a.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b.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②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3)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4)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其他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多种形式。这反映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3. 你认为我国的宪法文化与宪法制度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我国的宪政建设应当先培育宪法文化,还是先完善宪法制度?

【答案】(1)我国的宪法文化与宪法制度之间的关系

①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宪法是静止的,宪政是运动着的宪法,宪政国家必然有宪法,但有宪法的国家不一定是宪政国家。宪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根本制度,实现宪政国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宪法文化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宪法规范运行过程的认识,还包括对实现宪政的条件和准备过程的认识以及对宪政国家的评价。因此评价一国宪法文化的建设程度,不能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为标准,而应当立足于宪政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成就。

②宪法文化对宪政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会产生影响

一国的宪政文化的水平会影响宪法的实施和完善。当一个国家宪法文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必然不利于一国的宪政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反之,当一国宪法文化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则会对宪政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2)我国宪政建设的选择

从宪法文化与宪政制度的关系上可知,在宪法文化和宪政制度的优先性问题上二者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应当是同步进行小分先后的。我们在积极进行宪法制度建构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宪法文化的培养。宪政制度本身就是宪法文化的一部分,因而,二者同步进行更具有科学性,能够使二者相互促进,以取得更好的发展。

4. 如何评价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答案】(1)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