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611公法之宪法学、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述题
1.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人民法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
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
③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3)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还应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执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党委领导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对案件的处理作具体指示。
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但不是必须服从。
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这里“干涉”是指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例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办案机关服从等,而小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 在中国,谁来主持选举? 如何确定、分配代表名额? 如何划分选区和登记选民?
【答案】(1)选举的主持主体
①人大常委会
a.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b.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②选举委员会
a.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人代表的选举。
b.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c.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③各选区的选举组织
选举法没有规定选区是否设立选举组织,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大多规定,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工作组、选举工作指导组等),负责办理本选区有关选举事宜。
(2)代表名额
①代表名额的确定
a.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b. 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按照“代表名额基数+按人口增加数”的方式确定。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也可以另加5%。
②代表名额的分配
a. 中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是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把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选举单位。
b.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c.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选出。
d.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e.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专门规定。
f.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本级选举机构负责。
(3)选区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实践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按居住地划分与按单位划分两种方一法并用。但其缺点比较明显,应当一律以居住地为标准划分选区:
①选举与选民之间的利益纽带关系主要是通过居住地而联结在一起,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 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单位划分选区难度较大,且容易引起混乱。
③按单位来划分选区还可能产生抑制选民参选积极性的消极后果,不利于选举自由。
(4)选民登记
选民只能在自己的选区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前提是自己己经被所在选区的选举机构登记为选民。因此,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3.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②普遍性原则的内涵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③理解普遍性原则须注意的问题:
a. 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如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b.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强制教育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强制教育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d.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 台湾同胞参加大陆选举问题,选举法未作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他们享有参加大陆选举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①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含义
a. 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b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c. 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