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98法学综合课6(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预算收支的范围是怎样的?
【答案】(1)预算收入的范围包括: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预算收入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预算收入: ①中央预算收入,是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利润以及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等。
②地方预算收入,是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返还和补助的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除中央税收和共享税收以外的其他税收。
③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是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一定比例或标准共享的收入。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
(2)预算支出的范围包括:
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科文卫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支出根据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2. 举例说明经济法法律规范结构体系中的提倡性规范和奖励。
【答案】经济法法律规范结构体系中提倡性规范和奖励的例子:
(1)《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劳动法》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渔业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此类规范在我国法律中广泛存在。
3. 简述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答案】(1)概念
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计划的职能
①预测引导。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②政策协调。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③宏观调控。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引导; 它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3)计划的地位
计划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同时计划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4. 保险专业代理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1)保险专业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 ②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③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④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专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①代理销售保单; ②代理收取保费; ③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④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勘查和理赔; 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5. 举例分析我国学界当前在经济法内容和体系构成上仍然存在的一些分歧。
【答案】关于学界在经济法内容和体系构成上的认识,中国至90年代甚至今日仍然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看待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的部门法属性。许多学者认为企业法、公司法应为经济法。但这些法律基本属于民商法,只有有限的内容属于经济法。具体分析如下:
(1)从企业、公司成分的角度分析
企业、公司依照经济成分可分为国有企业、公司与非国有企业、公司。
①经济法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因为是国家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参与投资经营这种国家调节方式,所以,国有企业法和国有公司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
②民商法调整范围
非国有的企业和公司属于民间社会投资经营的组织形式,它们主要接受市场调节,其立法所调整的乃是民问社会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整,因此基本上属于民商法范畴。
(2)从企业法、公司法立法内容分析
企业法、公司法按照立法内容,可分为关于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以及关于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
①经济法调整范围
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以及有关市场竞争政策,主要属于经济法范畴。
②民商法调整范围
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主要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权利义务,及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问题,基本属于民商法。
(3)结论
在市场中,非国有公司、企业数量及拥有的财富总体远远多于国有公司、企业; 在企业法、公司法立法内容中,组织法、活动法内容远远多于政策法。因此,公司法、企业法除了极其有限的部分属于经济法调整之外,基本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
6. 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
【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包括: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超过2年的,受害人即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与之不矛盾,因为该第45条规定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食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应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关于产品责任请求权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
(4)关于抗辩事由
我国立足自己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未进入流通,不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损害。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缺陷是在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由其他人造成的。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是对发展风险免除责任的规定。在判定是否属于发展风险时,应以当时社会具有的科技水平为依据,不是依据生产者掌握的科技水平。如此规定,有助于鼓励科技进步,激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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