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本文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及其完善为对象,试图立足比较观察、制度分析、理论基础、对策建议等方面加以研究。研究目的在于,从制度架构整理和问题梳理入手,重审既有理论存在的问题,结合比较法的观察和分析,借助实证分析的剖析和探求,思考更趋合理的符合我国现行转型特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立法与私法机制的理论建构模式,以及由此检讨和探求有关私法机制完善应取的改进思路。
矿产资源是一种蕴藏在地下的具有重要经济应用价值的自然资源,一国之内矿产资源的发掘和经济价值发挥取决于开发机制的优劣,因此各国矿产资源制度的重点设计在于开发法律制度领域。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设计之利弊,最终决定一个国家矿产资源是否能够有效被开采出来并符合政策预期地作用于经济社会。
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研究较为丰硕,取得了许多值得借鉴的成果。但是总体上来说,我们还存在研究理论深度的探求不足问题,以及相应实际改进方案设计的有效性论证欠缺力度的问题。我国近期以来在市场化理念下,关于矿产资源及其开发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也重视私法机制,系以矿业权概念和性质为重点而展开,但主要限于偏重某些具体结构,且主要立足法律属性和技术政策评价的层面。从理论论题上说,体现为矿业权的概念与矿业权的性质之争;从理论基础来说,则主要是倾向保守的管控本位论、倾向开放的私权基础论和折中的公私法二元论之争。这些研究成果本身尚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革新就理论支撑和对策选择合理论证的需求。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整体架构最初脱胎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和政府管控”的基本模式。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模式由逐步推进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所牵引,向加大市场化配置和运行方向不断变化,但是从总体来说仍然困难重重。从形式上来说,既有模式至今尚未真正走出资源公有和政府管制的计划供给模式,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配置和运行基本还停留在公权强力约束阶段,从实质来看,则是关于这一领域的理论思路和制度设计方案尚未完成真正以私权驱动为主导机制的朝向合理市场化的根本转型。具体来说,目前在这一领域的制度与实践中,“权力划拨权利”、“管控制约经营”依然是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俗称矿业)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现行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经营权的审批、矿山企业设立的审批以及矿产资源财产权设立三大法律机制的取得程序极具束缚性,严重忽视市场化合理配置,是上述法律制度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当前有关理论研究与实际运行诸多困境的症结所在。
本文的主要结构分为四大部分,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研究的问题设定,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与私法机制架构现状,基于比较观察和政策分析的理论建构以及相关对策思路研究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是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及其完善研究的问题设定。第一章绪论设定了研究对象,简单说明作为研究起因的制度和实践困惑,直接指向我国现行矿业立法在私法化或市场化机制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该部分也交待了研究基础、背景、方法、结构等。
第二部分是现行矿产资源开发基本制度与私法机制架构、相关理论渊源的整理。第二章研究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与私法机制架构现状,揭示其立法基本取向仍然是以强化行政安排为主导,私权市场化配置不足,存在国家管控与鼓励市场两种价值理念前重后轻的设计。我国当前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在立法理论、基本内容、设置逻辑和私权保护等层面的都存在严重不足,突出表现是私法化机制的主导定位和运行保障的制度设计不足的问题,由此导致实践中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动力不够,私权配置、运行和保障屡屡缺失。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种种与正当私法化调整相背离的“利益冲突”、“违法乱象”和“秩序危机”,这些凸现提升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制度应加深私法化完善的理论研究和改进相关规范设计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第三章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理论渊源进行阐述和初步反思。我国长期奉行的矿产资源法律理论是所谓的国家管控论,属于特殊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这一理论并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要求,尤其在今天的市场化体制下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作为对于管控本位论的反思,学界目前提出了私权基础论和公私法二元兼顾论,体现了明显的进步价值,不过,这些理论在功能定位方面或者整体思考方面还存在一些简单化倾向。
第三部分是基于比较观察与政策分析的理论建构研究。第四章以微观为视角,突出对矿产资源开发私权配置及其运行体系的比较观察,并分别对大陆法系国家通用的特许权机制(concession system)与英美法系国家亲睐的许可证机制(license system)两种规制模式展开研究。第四章则以宏观层面着眼,突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矿地关系这一主线,并以美国作为样本国家深入个案分析。一方面,梳理美国公有土地治理中处理矿地关系的历史脉络与理念变迁,另一方面也集中对美国公有土地治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模型进行类型化的考究。通过上述比较法的研究,第六章展开理论建构研究,立足功能定位和整体分析思考提出理论改进方案。当前国内的对于矿业立法中公私法二元互动的讨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二者关系的功能定位讨论尚显不足。本文从理论建构上,归纳出一种以“国家—市场”多元利益整合的多重规范调整和规制的法律制度设计思路,其核心是私法机制主导,兼顾公法调整,特点体现为在设定矿产资源国有的基础上,旨在确定矿业利益归属和产业驱动机能的以确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运行为表现方式的私法机制为主导,同时不可或缺地辅助以不同程度体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资源节制配置等考量的各类必要政策安排的公法机制,一种本文认为可称之为“偏私型公私综合调整论”的法律机制。
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如何加大私法化的改进思路研究。论文提出,我国目前矿业经济持续深入的市场化改革所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制度之改进,应当在私法机制主导,兼顾公法调整的框架之内开展,从现行制度的短板来说两方面都存在重要调整的迫切性,其中私法制度层面的制度改进更为急迫。从制度功能总体定位来说,加大矿业权配置和运行的私权化是相关理论研究的解困之路,并在形式上应从相对僵化的特许权规制模式(concession system)向更为灵活的许可证规制模式(license system)转变,将涵盖诸多元素的矿业权进行功能重造,即剥离行政许可与矿山企业资质,进而完成矿业权私权化的改造。本文以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有权与管理权区分作为制度建设的意识,围绕两条主线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私法机制:(1)矿业权的设立、续展、变更以及消灭是矿产资源开发私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构成。其中剥离行政许可因素的矿业权坚持“权证分离”的前提,实现其私权化意义上的得丧变更。(2)矿业权的不同生命周期,私权与公权承载的重点不同。其中矿业权的设立与续展紧紧围绕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展开,涉及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构建。对于矿业权的变更与消灭阶段,关注的核心要点已经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变为国家对于矿业经济的管理权。其中,以国家管理权介入的程度作为线索,提出矿业权的转让制度与矿业权消灭制度的架构思路与基本路径。另外,从立法技术上说,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属性定位,则应理解为主要涵盖民事法律规范、兼顾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业私法。行业私法的划分并不是完全的脱离于部门法划分而存在的,法律关系区分的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原则依然适用,不能因为以行业作为法律归类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律手段的功能定位,但是鉴于私法配置和公法管理方面的复杂性,这种行业私法存在很强的政策机制属性,又可归入政策私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