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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年交保费

【答案】年交保费是指投保人按合同规定每年向保险人交付一次保险费的交费方式。豆交保险费需一次交清,数额较大,往往使投保人难以承担,因此实际业务中一般采用按年交费的方式。但不论何种交费方式,其保险费的现值均应相等,即年交保费的累积现值应等于夏交保险费的现值。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均等。

2. 责任风险

【答案】责任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3. 企业年金保险

【答案】企业年金保险指一种承诺在一定时期按期给付一定款项的保险。大多数年金都带有一定的储蓄性质。其纯粹的形式是一方缴纳一定的保费,另一方(保险公司)同意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金额向年金受领人支付款项。如果年金受领人死亡,则所缴纳的保费不会返还,因而不具备完全的储蓄性,年金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年金受领人的生活水平免受未来收入下降的影响。

4. 承保

【答案】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保险承保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5. 再保险监管

【答案】再保险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对再保险人的监管。再保险人的存在有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然而,为了取得并维持这种稳定,再保险主体必须有能力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当再保险人在全球运营时,其业务必须考虑风险的位置、业务类型或实行不同法律制度国家的监管差别。当前,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的再保险人直接受到充分或部分的监管,而其他一些国家则依靠评级机构对再保险人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一些监管机构对在本国承保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人实行登记制度,而另一些监管机构则只对本国再保险人承保的业务进行评估,有的监管机构要求再保险人公

告担保品,还有些国家对同时充当直接保险人的再保险人进行直接监管。

二、简答题

6. 简述团体人寿保险的种类。

【答案】团体人寿保险通常可分为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和团体万能寿险等险种。

(1)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常简称为团体定期保险,是指以经过选择的团体中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团体或团体雇主作为投保人,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死亡保险。

(2)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指为保全住宅贷款定期付款销售等分期偿还债权,由贷款提供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作为投保人(受益人),以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众多分期付款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团体保险合同。通常,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以未清偿的债务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债务清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预定的高度残障状态致使其收人中断,由保险人给付相当于未清偿债务额的金额给受益人。因此,从原则上讲,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将随债务的分期偿还而逐步递减。

(3)团体养老保险

为应对到员工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需要,团体可能为其向保险人购买一份“生存保险”合同,员工退休后,由保险人一次性按保险金额向退休员工支付一笔款项,供其养老生活所用,这种团体保险称为团体养老保险。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近年来,团体员工的退休保障逐渐由团体养老保险转向企业年金保险。

(4)团体终身保险

团体终身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为投保人,团体员工为被保险人,一旦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因此,团体终身保险可以为团体员工提供退休后的死亡保障,以弥补团体定期保险期限较短的不足。

(5)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

这是一种以企业年金方式设立的团体终身保险,团体的员工自行负担保险费,逐年约定交清,每年保障的差额由团体的雇主以购买定期保险的方式来弥补。如此,随着交清保险保额的不断累积,团体定期保险的保额越来越小,雇主负担也越来越轻,当员工退休时,保险单具有现金保值; 而且,因为雇主支付的保险费是用以购买定期保险,因而不会产生员工的课税问题。因此,在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中,团体保险合同逐渐变成了交清保险合同,团体保险的性质已非常之少。

(6)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

在这种团体保险中,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团体所属员工为被保险人,员工的遗属作为受益人,团体或其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在员工死亡时,由保险人向死亡员工的遗属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为按月给付,给付金额通常按该死亡员工的原工资额

确定。如在美国,配偶一般获得死者工资25%的保险金,子女获得15%,对家庭给付的最高限额是死者工资的40%, 并规定了给付期限。

(7)团体万能寿险

团体雇主一般不为团体万能寿险交付任何保险费,所以,团体万能寿险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团体保险产品。不过,如果团体的规模较大,可以按该团体的经验数据收取死亡率费用,而且收取的管理费用比个人保险产品低。此外,如果员工离开该团体,他购买的团体万能寿险产品可以在该团体中继续保留。

7. 健康保险中,保险人为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规定的特别条款有哪些? 请简单解释。

【答案】(1)一般特殊条款,是指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共同采用的一些特别规定: ①年龄。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此外,人的性别也有很大关系。通常,女性的期望寿命要长于男性,健康状况也要好于男性,从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险时的保险费率要较同龄女性高。

②体检条款。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③观察期条款。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小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也就是说,观察期内发作的疾病都假定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在观察期内因免责事由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如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危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④等待期条款,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 5日,长的可达90日。等待期间的提出,既可为保险金申请人准备资料、申请保险金提供了充足而有效的时间。对保险人而言,“等待期”的约定,第一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借轻微的疾病或小的医疗费支出坐享给付,同时防止道德危险发生引起严重的自伤行为。在等待期内一切经济上的负担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以暂时性疾病或以其他不当手段制造保险事故假冒来骗取保险金,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二则是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杜绝不良现象发生,以保证经营的需要。

⑤免赔额条款。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对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不子赔付。免赔额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规定一个固定额度(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