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2.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3.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 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5. 一人公司
【答案】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7. 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 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②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 ③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
8.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二、判断说明题
9. 我国《婚姻法》只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因此,基于收养形成的养父和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通婚,不在禁婚之列。
【答案】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终止,双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终止。
10.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先行支付了购房定金,但随后市场房价下跌,购房者不愿按原先的约定,同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购房者的这一行为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案】错误。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市场房价下跌也并非完全不能预见,是否显失公平还要具体看下跌的具体数值,因此该行为并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法条评析题
11.我国《海商法》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18条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答案】(1)《海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①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的每一部分,是担保债权的全部而存在的; 债权的每一部分,是由抵押物全部担保的。从而,担保债权即使分割、一部分清偿或因其他事由而一部分消灭的,抵押权仍然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债权的存在; 反之,抵押物即使分割或一部分灭失的,各部分或余存的抵押物,仍然担保全部债权的存在。
②船舶上的抵押权也是如此,即使船舶的共有权被分割,各部分或余存的船舶仍然担保全部债权的存在,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2)《海商法》第18条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
由于抵押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它必定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如没有债权,也就没有抵押权; 债权移转,抵押权随同移转; 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概而言之,抵押权的存在、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债权。抵押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