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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59民法学与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答案】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中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专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2. 承兑

【答案】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承兑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

②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

③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④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

3.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4.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5. 商事登记

【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

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6.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二、简答题

7.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的特点包括:

(1)要式性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而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要式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要式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

①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②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

③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

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现实中,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亦即票据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具有原因的,行为人不会无缘无故地作出票据行为。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无因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无因证券”。

(3)独立性

这是指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换言之,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在我国《票据法》中,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①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②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

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我国《票据法》

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4条第3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些规定即为票据行为文义性的具体表现。

8.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子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点: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 ②短期时效; ③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

②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

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