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8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2.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3.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4. 圆土
【答案】圈土是指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监狱的总称。夏代称监狱为“圈土”。“圈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圈”。
5. 官当
【答案】“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
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 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及至隋、唐,“官当”制口臻完备。
6.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7. 《十九信条》
【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总体来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救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十九信条》未能挽回清廷的厄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至此,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结束了。
8.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二、简答题
9.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答案】(1)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①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
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l\类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②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妇女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 己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从坐妇女的处刑。
③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是中国古代标志亲等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
④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官员犯罪用官职折抵刑罚的制度。《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2)发展刑罚制度
继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的方向发展。至西魏、北齐,即使汉文帝废除肉刑时未被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
(3)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将秦、汉以来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礼教的主要罪名归纳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对后世的立法影响很大。隋朝在《开皇律》中将其改定为“十恶之条”,使其成为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
10.简述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答案】多年来,在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1)逮捕审讯人犯只能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执行
从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规定开始,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中一贯重视该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纠正“左”倾错误,建立革命法制,《施政纲领》与《法院组织条例》对该问题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废止肉刑、严禁逼供信、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早在1922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废止肉刑”。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通令宣布:①禁止肉刑; ②重证据不重口供; ③不得指名问供。
(3)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早在1927年《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合议制。抗口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一般采用下列做法:一是由审判机关临时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