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大学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民与人民
【答案】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1)范畴不同
①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②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小同历史时期有着小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①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
②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
①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3.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
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4.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5. 宪法的指引作用
【答案】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6.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二、简答题
7. 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1)联邦制与邦联的含义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联邦制与邦联的相同点
联邦制和邦联都属于国家结构组织的类型,都属于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联邦制与邦联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联邦制适用的是一个主权国家,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
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
②公民所具有的国籍不同。联邦制的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而邦联之下的公民只有其成员国的国籍。
③产生的基础不同。联邦制下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邦联产生是以条约为基础。
④主要机关的组成不同。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邦联的主要机关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者是定期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8. 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违宪制裁措施?
【答案】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制裁措施主要包括:
(1)罢免。指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责任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宪失职、或有违民意、或失职腐败、或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
(2)撤销。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撤销这一违宪责任,一般由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①撤销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和地方法规,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 ②不批准违宪法案; ③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④监督机关责成违宪机关纠正的违宪行为。
9. 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
【答案】(1)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与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①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a. 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b. 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c. 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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