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大学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2. 人身自由
【答案】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3. 议会财政权
【答案】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4.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
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6.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二、简答题
7. 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答案】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心所欲。而对宪法解释的原则可分为总的原则和具体的原则。
(1)总的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变化影响深远,对宪法的解释就必须坚持从严的原则。但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根据新情况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因此合理的原则是,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2)具体原则
①依法解释原则。只有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科学、合理、有效。
②符合制宪目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及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能仅仅以表面文字为依据,而要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以使宪法解释与制宪目的相符合。
③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根本精神的直接体现。任何一部宪法的各项规定都无不以根本精神为基础,都无不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解释必须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尽管宪法是统治阶级对已有成果的确认,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断发生变化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就不能起到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
⑤字面解释原则。字面解释原则又称普通含义解释原则,是指对宪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最普通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机关小能随意发挥。
⑥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是指释宪主体在解释宪法某一规定时,不能孤立进行,而要从该规定与宪法其他内容的联系中进行。也就是说,宪法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宪法规范的结构体系,宪法原则功能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整体解释的要求有:
a. 解释宪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b. 注重解释的统一性,对宪法中规定同一事项的不同条款、条文和修正案应合并解释和全面考虑,全部有关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
c. 协调宪法中冲突的成分,使整部宪法均有效力。
8. 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
【答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制度。诉讼程序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中当然应有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存在。现行宪法中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如下:
(1)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诉讼法程序的重要原则。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诉讼中应当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条规定了逮捕的一般原则,而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
(3)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对于审判机关的规定。审判机关是审判权的载体,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4)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该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的制度。这是为了更好保护诉讼的公正性而作的制度安排。
(5)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确立了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6)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该条是对我国审判组织体系的规定。审判组织体系是确立审级和上诉制度的前提,法院的组织体制的完整性是整个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7)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规定确立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也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8)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9)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检察院组织体制和检察院职权独立的规定,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10)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 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该条是对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权利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如翻译的聘请和诉讼文书的语言要求。
(11)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