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大学宪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规范
【答案】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②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⑤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⑥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⑦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2. 确认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宪法规范
【答案】确认性宪法规范是对己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J 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其中,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制度性保障规范则是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形式保障特定的普通法律所确立的制度。
禁止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义务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卜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为某种行为,二是必须小为某种行为,后者即是禁止性规范。
3. 法律认知
【答案】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4. 政体与国体
【答案】(1)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从广义上说,政体还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任何国家都要建立相应的政体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同一国体的国家可有不同的政体。
5. 国家元首
【答案】国家元首是指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②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6.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二、简答题
7. 试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异同。
【答案】(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②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都是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
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都以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设立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③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是平行的、并列的伙伴关系,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
a.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②设立的目的不同。
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而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③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a.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④自治层次不同。
a. 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
b. 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⑤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
a. 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b. 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⑥实施的法律体系不同。
a.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总体上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一宪法,也不完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其保留的原有法律等。
8. 简述人身自由的宪法意义。
【答案】(1)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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