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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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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2

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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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五).. 22

一、简答题

1. 简述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违规制造、销售的枪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本罪的三种情况:

①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被依法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是个人或者非被指定的企业制造、销售枪支,则构成他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2.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案】(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含义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的具体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①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此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3. 论犯罪故意的类型及其区别。

【答案】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

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①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a.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b.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a.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b.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c.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

d. 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从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即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乃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卜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并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此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也不能认定为此种犯罪的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二、论述题

4. 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积极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试验,是否违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相对于采用判刑的方式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结案方式。但是刑事和解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发生了一定的背离。

(1)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据此,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其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前者可称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后者可称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发动刑罚权与约束刑罚权的统一,有罪必罚、有罪必究是其当然之意。按照三段论的基本模式,如果发生了符合犯罪构成的案件事实,则一定会得出有罪的结论。因此,从逻辑上看,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加害人不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为了追求社会和谐而对加害人予以法外施恩,违反了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和解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国民自由、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刑法本身的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包括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刑三方面内容。加害人与受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求得谅解”,而其中的焦点内容无非是加害人能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