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及其意义。
【答案】(1)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犯罪构成要素可以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而划分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无需价值判断就可确实的事实因素; 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放火罪的“公共安全”、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的“狠裹”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2)记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区分的意义
①规范性要素因为需要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其含义,所以相对于记述性要素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比如“淫乱”一词,可能因为时代不同、人的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刑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但是还不能完全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因此,不能认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绝对不能相容。
②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需经过价值判断。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如果将“淫秽”作为记述性要素,那么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具有“淫秽性”才能认定故意成立; 反之,如果将“淫秽性”作为规范性要素,那么是否有“淫秽性”就成为法官判断的问题。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传播的物品的事实情况(如裸体画片或性交的影像),不论其是否认为该物品具有“淫秽性”就足以认定具备该罪故意。
2. 如何理解针对动物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的性质?
【答案】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对于动物的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应予以区别对待:
(1)针对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纯粹是一种自然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自然不成立正当防卫。
(2)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袭谈不上不法与合法,抵御这种侵袭的行为当然也就无从成立正当防卫,但由于该行为对另一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损害,因而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3)在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或过失地引起动物侵害他人的场合,可以看作是人的行为引起的侵害,对此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在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他人,而饲主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场合,由于不存在人的不法侵害,故不能承认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应认为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有什么不同?
【答案】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关键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后者所列犯罪对象,均为普通民用设施,其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或者财产权利。由于刑法对本罪的破坏行为没有任何限定,只是限定了破坏的对象,且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二、论述题
4. 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关系。
【答案】(1)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的概念
①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②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③宣告刑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罪与刑的关系密不可分,犯罪是刑罚的基础,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法分则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有罪状必然有法定刑。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法律依据,也是刑罚适用的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罚幅度,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由于量刑是在特定法定刑范围内从重或从轻处罚,以及在该种法定刑以下减轻或免除刑罚,因此,除绝对确定的死刑外,任何罪行都有一定的量刑空间,这就是立法者为该种罪行所酉己置的法定刑。
(3)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的关系
量刑情节与法定刑的综合表现为理性评价量刑情节的一个积分,量刑情节积分在特定法定刑内的读数,便是量刑的最佳刻度一一也就是宣告刑。就一个具体案例而言,可能只有一个量刑情节,也可能是多个量刑情节; 可能都是从重处罚原则或者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原则等等,这时,就应当根据量刑情节的单复、性质、积分量、同向竞合或者逆向竞合,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法,来求解最合适的宣告刑。
5. 论转化型抢功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刑法》第二白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犯罪通常在理论上
被称为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认定准抢劫罪,应当把握三个构成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这是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外,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是准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当场对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强制相威胁。
(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这是准抢劫罪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己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拘捕和公民的扭送; 毁灭罪证,是指销毁自己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和其他证据。暴力、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公安人员或其他任何参与抓捕的人。但是,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准抢劫罪。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有关罪名定罪处罚。
三、案例分析题
6. 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经查明,2006年的2到3月间,王某伙同姚某、张某冒充保安抢劫8次,共劫得23万元。期间,王某用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2006年5月,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奋起反击,用木棍击打王某,王某闪开,木棍不幸击中黄某,致其重伤。后公安局逮捕了王某,王某带公安抓获同案犯姚某。
如何处理该案件,并说明理由。
【答案】(1)王某的罪行和责任
①王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强奸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未遂)。
②王某构成累犯。因为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之后2年内又犯抢劫罪和强奸罪等罪行,这些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构成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王某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王某是抢劫罪中的主犯,其应当对其参加的所有抢劫行为承担责任。
④王某有立功的表现。王某带领警察抓捕同案犯姚某,属于立功行为,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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